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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病人就医须知

发表日期:2021-01-01 03:32:00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门诊就医

  1.门诊就诊、挂号时,请务必出示病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电子医保凭证,以真实身份挂号、就诊。

  2.接诊医生根据病情所需从电脑录入药物和检查、检验项目后,到收费窗口凭社会保障卡记帐收费,然后凭门诊收据单取药、检查和治疗。

  3.门诊用药由医师按医保用药规定,根据病情需要开药,参保人员不得要求指名配药和超量配药。急性病一般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病一般不超过十五日量,肝炎、肺结核、精神病、高血压、冠心病、恶性肿瘤等特殊病种范围内药品剂量不超过一个月量。一般应在医院配取药,特殊情况也可持盖有医院“外配处方专用章”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4.特殊病种疾病患者门诊治疗,须凭二级甲等医院的确认证明,近期病历资料,具体治疗方案,报医保机构确认备案。门诊就医诊治时须持《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患有以下疾病可办理特殊病种门诊治疗: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尿毒症门诊肾透析;(3)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斥治疗抑制剂;(4)脏器功能衰竭症(心、肺、肝、脑、肾);(5)脑血管意外恢复期或脑瘫(限未成年人医疗保障);(6)高血压病(有心、脑、肾、眼并发症之一者);(7)糖尿病(合并感染或心、肾、眼及神经系统并发症之一者);(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9)系统性红斑狼疮;(10)重性精神障碍性疾病。(11)血友病。(12)慢性乙型肝炎(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肝炎;(13)耐多药肺结核、单耐利福平肺结核。


住院就医

  1.当您病情需要住院,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递交社会保障卡,办好入院手续。

  2.参保人员住院时先由个人交纳预付金2000元,出院时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由医院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住院起付标准:第一次住院自负1200元,第二次600元,第三次起住院不再承担起付费。

  3.参保人员出院后需巩固治疗的,带药量标准与门诊同。

  4.出院手续在一楼住院收费室办理,参保人员凭本人医保卡和预付金收据结清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出院手续办理完毕。

  5.转外地就医则须先办理转院审批手续,原则上限于转本省省级医院和上海市市级公立三级医院。

  6.下列原因住院不能在医院刷社保卡结帐报销:(1)违法犯罪、自残或自杀、斗殴、酗酒、吸毒等;(2)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者;(3)工伤、生育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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