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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病人就医须知

发表日期:2012-10-25 08:29:00     新闻来源:本站原创

  1、门诊就诊、挂号时,请务必出示病人本人的合作医疗证或个人信息卡。

  2、办理住院时,出示病人的个人信息卡、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身份证明)保证本人以真实身份住院治疗。诸暨市、上虞市、嵊州市合作医疗病人在我院住院需出示由当地农合办出具的转院介绍信。

  3、住院者若至出院结帐时不出示合作医疗个人信息卡,作全自费处理,责任自负。
  4、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就医,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均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不符合规定范围的诊疗服务费用需个人自负,不能列入报销范围。

  5、转往绍兴市外医院住院治疗。绍兴市区合作医疗病人转特约医院,必须事先办理转院手续,方可按规定比率报销,否则,报销比率降低50%,非特约医院不必办理转院手续。绍兴县合作医疗病人转外地不必办理转院手续,按政策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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